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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2016-04-10 22:17瀏覽數(shù):347 
  • 融資租賃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2013-08-15
  •      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1.計量屬性采用了公允價值。

      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舊準則規(guī)定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

      2.關于租賃內含利率。

      新準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xiàn)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xiàn)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xiàn)率;

      舊準則規(guī)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xiàn)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xiàn)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xiàn)率。

      3.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新準則要求采用實際利率法,舊準則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shù)總和法等。

      4.“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性質發(fā)生了變化。

      舊會計制度將“未確認融資費用”規(guī)定為資產類科目,將其余額列示在報表的資產類項目中;

      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指南中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對“長期應付款”項目,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分長期負債和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填列。從報表列示角度看,“未確認融資費用”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備抵賬戶,屬于負債類科目。

      財稅差異

      1.關于固定資產初始成本。在會計處理上,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xù)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可見,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

      2.關于未確認融資費用。

      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要求將會計上確認的長期應付款全額(不扣減未確認融資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價,并在其使用期間內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xiàn)稅前扣除的。所以,對于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對此需注意對固定資產折舊和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兩方面的納稅調整,這兩方面的方向應當是相反的。

      3.關于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于其初始成本確認的不同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企業(yè)向乙企業(yè)租入設備一臺,合同主要條款如下:(1)租賃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萬元。

     ?。?)該設備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50萬元。

     ?。?)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均為1000元。

      (6)承租期滿時,甲企業(yè)享受優(yōu)先購買權,購買價100元。估計承租期滿時的公允價值8萬元。

      請作出2009年的相關分錄。單位為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金。

      案例解析

      1.計算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確定租賃資產入賬價值。

      各期付款額之和即最低租賃付款額=15×4+0.01=60.01(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15×(P/A,4,7%)+0.01×(P/V,4,7%)=15×3.3872+0.01×0,7629=50.82(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大于公允價值5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50萬元。

      2.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60.01-50=10.01(萬元)

      2009年1月1日賬務處理: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0.1

      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1

        銀行存款 0.1

      財稅差異:

     ?。?)稅法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付款總額+支付的相關稅費=15×4+0.1=60.1(萬元)會計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50.1萬元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雖然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不影響損益或權益,也就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暫時性差異的影響,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對應科目是資產類科目,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樣調整了資產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又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由此陷入一個死循環(huán),違背了資產的歷史成本原則。所以,融資租賃形成的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賬面價值為-10.01萬元(未確認融資費用屬于負債類科目,初始確認在借方所以用負數(shù)表示),在后期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攤銷,稅法上不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計稅基礎為0,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50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5025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50253.確定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率。

      根據租賃準則,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xiàn)率。本案例是以公允價值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的。根據下列公式: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當r=7%時,15萬元×3.3872+0.01萬元×0.7629=508156.29元﹥50萬元

      當r=8%時,15萬元×3.3121+0.01萬元×0.7350=496888.5元﹤50萬元

      由上面計算可知7%<r<8%。插值法計算如下:

      (508156.29-500000)÷(508156.29-496888.5)=(7%-r)÷(7%-8%)

      計算得出:r=7.72%則2009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確認的融資費用=(60.01-10.01)×7.72%=3.86(萬元)(以后各期攤銷額的計算詳見附表)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5

        貸:銀行存款 15

      借:財務費用3.8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3.86

      財稅差異: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轉回期初確認的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0.965萬元(3.86×2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0.965

        貸:所得稅費用0.965

      4.折舊額的納稅調整。

      假設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均為4年,凈殘值為0,都采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每年計提折舊=50.1÷4=12.525(萬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60.1÷4=15.025(萬元),形成財稅差異為2.5萬元,以上差異在未來期間不可以轉回,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準則關于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所以將其視作永久性差異,不進行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而是在企業(yè)匯算清繳時,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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