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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章程

2021-06-15 12:13來源:北京市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網(wǎng)址:http://www.ncaasportsforum.com瀏覽數(shù):264 


北京市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章程

第五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LEASING ASSOCIATION,縮寫是BLA)是由本市租賃行業(yè)(包括融資租賃行業(yè))同業(yè)企業(yè)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yè)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guī)范發(fā)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本會履行自律、協(xié)調、維權、服務等職能,積極主動發(fā)揮企業(yè)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研究和反映租賃行業(yè)發(fā)展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企業(yè)行業(yè)自律,促進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租賃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lián)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jiān)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在北京市西城區(qū)蓮花池東路丙一號天寧寺綜合辦公樓三層309室。

本會的網(wǎng)址:www.ncaasportsforum.com,微信公眾號BJSZLXH-20021002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是:開展行業(yè)調研、行業(yè)協(xié)調、組織交流合作,信息咨詢服務,專業(yè)培訓,維護合法權益,承辦委托。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本行業(yè)同業(yè)企業(yè)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申請表;

2.會員登記表;

3.本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fā)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退會自由;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guī)定;

(二)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進入行業(yè)異常企業(yè)名單;

(四)提請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進行進行處罰;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期3個月不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fā)展規(guī)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負責人;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shù)臎Q定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xiàn)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選舉負責人,當選負責人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jié)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shù)17,最多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協(xié)會章程和行業(yè)自律公約;

二)熟悉行業(yè)情況,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行業(yè)內有較好影響,且有意愿擔任理事;

三)企業(yè)在經營活動中,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正常開展業(yè)務,未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積極支持和參加協(xié)會活動;

五)一般應為參與企業(yè)經營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需要審批的,按規(guī)定完成審批;

六)按時繳納會費。會費不低于現(xiàn)行會員會費標準(每年兩萬元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fā)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jiān)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jiān)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lián)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選舉委員會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jù)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shù)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lián)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jiān)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jù)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shù)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shù)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總票數(shù)的2/3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節(jié)   負責人

第三十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shù)不得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yè)情況,在本會業(yè)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無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長、秘書長,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jù)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副會長、秘書長協(xié)助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jiān)事會由3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由監(jiān)事會推舉產生。監(jiān)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jiān)事的監(jiān)督指導。

第四十 監(jiān)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jiān)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zhí)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jiān)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jiān)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 監(jiān)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節(jié)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 本會在本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內,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fā)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guī)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tǒng)一管理。

第五十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節(jié)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guī)程。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會費管理辦法》、《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捐贈使用公示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五十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fā)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fā)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 本會建立民主協(xié)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fā)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yè)。

本會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六十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fā)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fā)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 本會依據(jù)有關政策法規(guī),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fā)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fā)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fā)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 本章程經 2021    5 31 日第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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